常見問題

不動產Q&A

1.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的時候,應該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果有選定遺囑執行人,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無法在延長期限內申報時,可詳述不能如期申報的理由,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核准延長期限內辦理申報。

2.如果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申報期限應從法院判決宣告死亡那天起算。

3.由法院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申報者,以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上開期間內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之規定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其已在申報期限或延期申報期限內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4.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應在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那一天起算6個月內辦理申報。

5.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該在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並且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期限內申報,應該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表示的當天起算2個月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但是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那麼就應先由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6.大陸地區繼承人於繼承表示期間屆滿前,如取得在臺戶籍成為臺灣地區人民,得以此身分依法繼承遺產。

7.香港居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

8.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該申報遺產稅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果在還沒有經人檢舉和還沒有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以前,就自動前來補申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外,僅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不必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有已登記土地、建物或他項權利等遺產,就必須由繼承人於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申請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場者,得委託他人辦理。

(一)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請領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與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二)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本市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並應向稅捐稽徵機關(本市為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稅。

1、 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公告標售當時徵收補償地價或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應納稅賦,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標售底價。

2、 另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標售土地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再行辦理第二次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第一次標售底價百分之十。

1、 地籍清理主要係解決台灣光復初期遺留之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問題,經依條例之規定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即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代為標售(或讓售)或處理,不僅可釐清權屬,健全地籍管理,以確保民眾財產權益,亦能活絡土地交易,促進土地之利用。

2、 標售後之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3、 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為保障土地權利人之財產權益,不宜再減價標售,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得自國有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一、外國人不論是要購買、受贈或繼承本國不動產,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必須要符合平等互惠條件。所謂「平等互惠」條件,即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對我國人民在該國可以享有同等之權利,也就是我國人民可以購買、受贈或繼承該國不動產。


二、不過有些國家因各州(邦)法律不同(例如:美國、奧地利),以至於各州(邦)與我國之平等互惠條件也不同。 如果要查詢是否為平等互惠國家,可查詢內政部提供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外國公司法人如為「自用」之目的,可以購買用途為住家用之建物,作為員工宿舍,供公司員工居住使用者。

一、外國人不論是要購買、受贈或繼承本國不動產,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必須要符合平等互惠條件。所謂「平等互惠」條件,即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對我國人民在該國可以享有同等之權利,也就是我國人民可以購買、受贈或繼承該國不動產。

二、不過有些國家因各州(邦)法律不同(例如:美國、奧地利),以至於各州(邦)與我國之平等互惠條件也不同。 如果要查詢是否為平等互惠國家,可查詢內政部提供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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